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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自然人)

发布机构: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 2025-01-15 09:40 字体: [ ]

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自然人)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
(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高翠华 旺林罚决〔2024〕7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三十九条第一款,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2020年6月,东河镇长滩村七社村民高翠华在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开挖长滩村七社小地名“高家沟口”林地用于宅基地建房及配套设施。经现场勘验、检查,高翠华修建房屋及配套设施使用林地632平方米,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林地类型为防护林林地。其中,2020年6月修建房屋及配套设施使用林地450平方米并毁坏林地上林木37株;修建入户道路使用林地182平方米,该林地上林木均被电力公司维护线路清理树障所采伐。2021年7月,暴雨导致的该房屋北侧山体滑坡,巨石滚落至房屋内,严重威胁到其及家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及时排除险情,高翠华经村社和乡镇实地勘查后再次使用林地332平方米实施排危,该林地上的林木在山体滑坡时均被损毁,在实施排危过程中毁坏32平方米林地上林木3株,计蓄积0.4立方米,出材0.3立方米,树种马尾松,起源人工。高翠华既有违法使用林地,又有毁坏林木,其主要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责令停止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限期一年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964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拟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1.责令于一年内补种毁坏林木株数3株三倍树木9株;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有林木损毁)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公益林乔木林地:450平方米×20元/平方米= 9000.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450平方米×10元/平方米=4500.00元)(小计金额:13500.00元)二倍的罚款,(小计金额:27000.00元);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无林木损毁)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公益林乔木林地:119平方米×20元/平方米=2380.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19平方米×10元/平方米=1190.00元)(小计金额:3570.00元)一倍的罚款,合计金额:30570.00元;
3.处毁坏林木价值(0.3立方米×500元/立方米=150 .00元)5倍罚款,小计金额:750.00元。
以上罚款共计金额:叁万壹仟叁佰贰拾元整(¥:31320.00元)。
3.132 2024/1/9 2099/12/31 旺苍县林业局 11510722008466390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