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2013 主办单位: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5030996号-1
网站标识码:5108210014
川公网安备 51082102000002号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 |
何 某 |
旺(水)综处〔2025〕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 何文祥在森林防火期内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 | 《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三)其他野外违规用火行为。” | 行政罚款 | 200 | 2025年1月8日 | 旺苍县水磨镇人民政府 | 11510722MB1E61924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