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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 ||||||||||||||
|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填报时间:2025年1月22日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流程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 | 王晓平 | 川0821交罚〔2025〕16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5年 01月 13日 19时 4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南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川 RXX(川 RXX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1月 13日 19时 48分,王晓平驾驶其所属川 RXX(川 RXX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14 | 2025-1-13 | 2026-1-13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2 | 廖青松 | 川0821交罚〔2025〕17号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5年 01月 13日 16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坑坑店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廖青松驾驶廖青松所属渝 DXX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廖青松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车辆道路运输证号为 500***916,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0.96米、2.55米、3.46米,擅自加高 0.4米,加宽 2.55米,加长 10.96米。该改装行为由廖青松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以上事实有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复制件、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14 | 2025-1-13 | 2026-1-13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3 | 王凯 | 川0821交罚〔2025〕18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5年 01月 13日 19时 30分,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1月 13日 19时 30分,驾驶员驾驶王凯所属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石粉,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14 | 2025-1-13 | 2026-1-13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4 | 汪文荣 | 川0821交简罚〔2025〕1号 | 不按照规定使用文明用语,车容车貌不符合要求 | 2025年 01月 14日 10时 41分,本机构执法人员根据黄先生的举报,对汪文荣开展调查。调查发现:2025年 01月 13日 8时 25分,汪文荣驾驶川 HXX 小型轿车运载 1 名乘客从滨河中路到白云堡。调取川HXX监控视频显示,汪文荣在行驶途中使用了不文明用语。以上违法事实有投诉等证据为证。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七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的行政处罚。 | 0.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14 | 2025-1-13 | 2026-1-13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5 | 王纪太 | 川0821交罚〔2025〕11号 | 客运经营者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 | 2025年 01月 08日 11时 00分,广元 12345政务服务热线投诉王纪太驾驶的川 HXX班线客运车(旺苍-南部)。通过调查,王纪太驾驶的川 HXX班线客运车(旺苍-南部)在 2024年 12月 1日、3日、15日、19日、21日、31日共 6天未按照客运站公布的班次行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客运经营者不按公布的班次行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15 | 2025-1-14 | 2026-1-14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6 | 姜旭 | 川0821交罚〔2025〕15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5 年 01 月 13 日 01 时 10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邓斌(23070217027),何平 (23070217047)在 G542 线 82km 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川MXX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1月 13日 01时 10分,姜旭驾驶其所属川M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15 | 2025-1-14 | 2026-1-14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7 | 苟全勇 | 川0821交罚〔2025〕20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4年 05月 17日 09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张英(23070217068)在黄洋镇超限检测站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苟全勇驾驶苟全勇所属川S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15 | 2025-1-14 | 2026-1-14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8 | 昝学东 | 川0821交罚〔2025〕19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01月 13日 20时 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白云堡国际酒店对当事人昝学东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昝学东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4名乘客,昝学东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白云堡国际酒店,目的地为旺苍县百佳苑,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63元,驾驶人昝学东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昝学东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昝加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昝学东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白云堡国际酒店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15 | 2025-1-14 | 2026-1-14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9 | 杜鸿荣 | 川0821交罚〔2025〕21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01月 16日 10时 1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红城医院对当事人杜鸿荣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杜鸿荣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杜鸿荣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红城医院,目的地为云彩百货,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50元,驾驶人杜鸿荣不能出示川HXX小型轿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杜鸿荣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杜鸿荣驾驶川HXX小型轿车在旺苍红城医院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7000)的行政处罚。 | 0.7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16 | 2025-1-15 | 2026-1-15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0 | 杨兵 | 川0821交罚〔2025〕21号 | 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2025年 01月 17日 10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黄高路执法检查时发现:杨兵驾驶其所属川HXX二轴轻型自卸货车,运载青石从旺苍县月兴石灰石矿到旺苍县蟠龙村,此趟运输收取运费。该车辆未取得道路运输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1-17 | 2025-1-16 | 2026-1-1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