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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未按期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经多次催缴后仍未缴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你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14.745万元的行政处罚,2024年 8月4日已向你公司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旺水处〔2024〕4号),你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该处罚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催告书后十日内依法履行该处罚决定。
因其他法定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将《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向你公司公告送达。你公司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我局领取上述催告书(地址:旺苍县东河镇新华街553号),逾期视为送达。
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若逾期仍不履行该行政处罚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旺苍县水利局
2025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