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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
| 祝海明/左阳 | 旺农(渔政)罚〔2024〕11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2024年6月9日13时许,两位当事人在旺苍县普济镇清江河流域(小地名:祝家口红岩子滩)使用渔网非法捕捞野生鱼,当日17时许二人下河收网时被旺苍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查获了捕鱼工具渔网2副以及渔获物共计77尾(重量共计2.285千克,其中马口鱼50尾、光唇鱼25尾、黄颡鱼1尾、鲫鱼1尾。)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罚款 | 祝海明处罚款3000元,左阳处罚款3000元。 | 0.6 | 2025/2/18 | 2099/12/31 | 2026/2/17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1510722008466382N | 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