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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赵小平 | 旺林罚决〔2025〕4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三十九条第一款,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4年2月,中央审计署下发旺苍县嘉川镇庙二村三社疑似毁坏林木、林地图斑。经查,2022年5月,赵小平在未取得《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平整小地名“蔬菜一社”砂石厂内林地建设临时冷拌站,随后在北侧林地上堆放洗沙沉淀泥从而造成林木损毁。经现场勘验、检查,赵小平建临时冷拌站未批先占使用林地781平方米,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毁坏林地上活立木76株;堆放废弃物毁坏867平方米林地上活立木85株,计蓄积4.4立方米,出材2.5立方米,主要树种枫杨,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起源人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
1.责令于一年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781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种毁坏林木株数85株三倍255株树木; 2.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781平方米×10元/平方米=7810.0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781平方米×10元/平方米=7810.00元)(小计金额:15620.00元,)二倍的罚款,合计金额:31240.00元;3.处毁坏林木价值(2.5立方米×260元/立方米=650.00元)三倍的罚款,小计金额:1950.00元; 共计罚款金额:叁万叁仟壹佰玖拾元整(¥:33190.00元)。 |
3.319 | 2025/2/24 | 2099/12/31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