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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自然人)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杨中建 | 旺林罚决〔2025〕5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10年至2024年,旺苍县普济镇九江村村民杨中建擅自使用林地搭建彩钢棚和在林地边坡上堆填土石方平整为农用地。经勘验、检查:杨中建在普济镇九江村洪家梁林地边坡上堆填土石方占用林地492㎡,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认定无活立木,林业生产条件具备;搭建彩钢棚占用林地385㎡,地类为乔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认定无活立木。杨中建已于2025年2月25日开始主动拆除地面构筑物,并承诺在2025年3月底前完成植被恢复工作,符合法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
责令限期一年内对违法使用的385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限期一年内对堆填土石方平占用的492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鉴于当事人有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形,应当从轻和减轻行政处罚。并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385平方米×10元/平方米=3850.00元)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85平方米×10元/平方米=3850.00元)(合计:7700.00元)0.1倍的罚款770.00元,大写人民币柒佰柒拾元整。 |
0.0770 | 2025/3/6 | 2099/12/31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
| 邓全明 | 旺林罚决〔2025〕7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毁坏林木案。 | 2023年6月,旺苍县东河镇灵溪村三岔口水库管理员邓全明对水库大坝边坡实施清杂去乱作业,对林地上的林木造成毁坏。经勘验、检查:邓全明实施清杂去乱作业,对1019㎡林地上的45株幼树造成毁坏,森林类别为商品林,树种为桤木,起源为人工。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 责令限期一年内补种毁坏株数(45株)2倍的树木90株。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处毁坏林木价值(5元/株×45株=225元)3倍的罚款675.00元,大写人民币陆佰柒拾伍元整。 | 0.0675 | 2025/3/11 | 2099/12/31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