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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公网安备 51082102000002号| 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自然人)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侯忠先 | 旺林罚决〔2025〕3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4年2月,中央审计署下发我县涉嫌违法使用林地图斑。经初查,2020年1月,嘉川镇庙二村五社(原太平村2社)村民侯忠先在通过设施农用地备案,但未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的情况下擅自开挖嘉川镇庙二村小地名“雷家坪”林地建设养殖场;2020年4月,旺苍县森林公安局下发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旺森公罚决字﹝2020﹞第JC006号)对侯忠先擅自改变林地用途500平方米林地进行林业行政处罚。侯忠先在缴纳部分罚款后继续使用该林地建设养殖场。2021年1月,由于圈舍设计不合理导致圈舍垮塌,侯忠先便对圈舍进行重建。经现场勘验、检查,侯忠先重建圈舍违法使用林地1150平方米(其中500平方米已处罚),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地,毁坏林地上活立木44株,起源天然;建设过程中毁坏388平方米林地上活立木27株,计蓄积2.2立方米,出材1.4立方米,地类为乔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地,优势树种为柏木,起源天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
在对该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期间,侯忠先主动申请对损害的生态环境进行赔偿,3月5日,我局组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议,达成一致协议,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该公司有上述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情节,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和《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现责令停止毁坏林木的违法行为,于一年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650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拟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1.责令于一年内补种毁坏林木株数27株3倍树木81株; 2.处罚款金额伍佰元整(¥:500.00元)。 |
0.05 | 2025/3/12 | 2099/12/31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