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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 ||||||||||||||
|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填报时间:2025年4月3日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流程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 | 蒲明安 | 川 0821交罚〔2025〕93号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 2025年 03月 20日 08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大德镇黄白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川 YXX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定载座7人,车上共计装载 5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南江县乐坝社区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旺苍县大德镇黄白路段等地后,向蒲明安支付相应费用 4元,车上 5名乘客均暂未支付车费。该车多次在旺苍县大德镇至乐坝社区路段进行拉客收费,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3-24 | 2025-3-23 | 2026-3-23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2 | 袁帅 | 川 0821交罚〔2025〕101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5年 03月 20日 14时 1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旺苍东高速路口处,川SXX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3月 20日 14时 12分,驾驶员袁帅驾驶川S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3-25 | 2025-3-24 | 2026-3-24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3 | 唐德 | 川 0821交罚〔2025〕103号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出租汽车客运 | 2025年 03月 26日 08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大德镇 G542 117k+300m执法检查时发现,唐德驾驶川 YXX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定载座 9人,车上共计装载 2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旺苍县三江镇场镇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巴中市南江县汽车客运站后,向唐德支付相应费用 15元,车上 2名乘客均暂未支付车费。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 | 《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的行政处罚。 | 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3-26 | 2025-3-25 | 2026-3-25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4 | 周银全 | 川 0821交罚〔2025〕104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5年 03月 25日 09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白水镇542国道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周银全驾驶川 HXX二轴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运载水泥从白水镇西南水泥厂到昭化区元坝镇,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3-27 | 2025-3-26 | 2026-3-2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