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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4月11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5-04-11 17:04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5年4月11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张仁伟 川 0821交罚〔2025〕63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3月30日17时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东城中学对当事人张仁伟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张仁伟驾驶川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2名乘客,张仁伟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欧圣顿男装专卖店对面,目的地为东城中学,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4.70元,驾驶人张仁伟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张仁伟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东城中学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3-31 2025-3-30 2026-3-30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 冉其华 川 0821交罚〔2025〕106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5年3月29日10时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尚武镇榆钱村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冉其华驾驶川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辆所载货物为洗沙,从元坝私人料场运输到巴中私人料场。该车在运输过程中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3-31 2025-3-30 2026-3-30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3 李大荣 川 0821交罚〔2025〕108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3月31日9时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对当事人李大荣驾驶轿车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李大荣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3名乘客,李大荣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宠家生活馆,目的地为旺苍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5.14元,驾驶人李大荣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大荣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王文菊,与当事人为夫妻关系,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李大荣驾驶川 H8870H小型轿车在旺苍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1 2025-3-31 2026-3-3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4 李飞 川 0821交罚〔2025〕110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3月30日17时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商业南街对当事人李飞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李飞驾驶川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李飞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 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新京都酒店,目的地为贝壳洗鞋馆(旺苍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70元,驾驶人李飞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飞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李文忠,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李飞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商业南街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制件、现场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1 2025-3-31 2026-3-3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5 邓才云 川 0821交罚〔2025〕105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5年3月28日9时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县 81KM+300M处(黄洋南坝)执法检查时发现:川 RXX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站。经过调查,2025年 03月 28日 09时 20分,驾驶员邓才云驾驶李映林所属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邓才云在通行黄洋超限站时,采用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2 2025-4-1 2026-4-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6 康建芬 川 0821交罚〔2025〕111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4月1日8时2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凤凰路管委会小区对面对当事人康建芬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康建芬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康建芬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凤凰路管委会小区对面,目的地为旺苍县应急管理局,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70元,驾驶人康建芬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康建芬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康柳昌(夫妻关系),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康建芬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凤凰路管委会小区对面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2 2025-4-1 2026-4-1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7 奉冬申 川 0821交罚〔2025〕115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4月2日9时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白云堡酒店对当事人奉冬申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奉冬申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奉冬申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白云堡·锦绣名都 6栋,目的地为中国农业银行(旺苍县支行),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5.05元,驾驶人奉冬申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奉冬申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白云堡酒店路段处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3 2025-4-2 2026-4-2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