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4月18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5-04-18 09:04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5年4月18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王正云 川 0821交罚〔2025〕113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5 年 04 月 01 日 09 时 53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旺苍东执法检查时发现:川 HXX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4月 01日 09时 53分,王正云驾驶其所属川 H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泥巴,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7 2025-4-6 2026-4-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 杨志 川 0821交罚〔2025〕116号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2025 年 04 月 01 日 19 时 06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严家河路口处执法检查时发现:杨志驾驶其所属川 L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该车所载货物为弃渣。通过调查,杨志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弃渣车货总重为 35.89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4.89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8 2025-4-7 2026-4-7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3 尹清跃 川 0821交罚〔2025〕120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04月 09日 10时 1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灵溪页岩砖厂路段处对当事人尹清跃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尹清跃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3名乘客,尹清跃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四川省广元市旺苍县灵溪页岩砖厂(广巴高速公路南),目的地为后街烧烤,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50元,驾驶人尹清跃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尹清跃驾驶川H3785Y小型轿车在旺苍县灵溪页岩砖厂路段处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10 2025-4-9 2026-4-9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4 高宗伟 川 0821交罚〔2025〕119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5年 04月 08日 10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 G542白水镇东平砂石厂门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高宗伟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机沙,从旺苍县白水镇私人料场运输至广元市元坝镇,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10 2025-4-9 2026-4-9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5 董成应 川 0821交罚〔2025〕112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5 年 04 月 01 日 09 时 27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南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川 XX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4月 01日 09时 27分,董成应驾驶其所属川 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泥巴,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11 2025-4-10 2026-4-10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