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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4月25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5-04-25 15:05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5年4月25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张凯 川 0821交罚〔2025〕126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5年 04月 10日 11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白水镇分水岭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张凯驾驶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从白水镇私人料场运输到元坝私人料场,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14 2025-4-13 2026-4-13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 杨小龙 川 0821交罚〔2025〕133号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2025年 04月 10日 16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孙正兴(23070217049)在 G542线白水镇分水岭处执法检查时,查获杨小龙驾驶其所属川 H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新锐翔建材运载碎石到元坝私人料场。通过调查,杨小龙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 29.78吨,三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25吨,共计重量超限 4.78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14 2025-4-13 2026-4-13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3 周支林 川 0821交罚〔2025〕134号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2025年 04月 10日 13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孙正兴(23070217049)在 G542线白水镇分水岭处执法检查时,查获周支林驾驶川 M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新锐翔建材运输碎石到元坝私人料场。通过调查,周支林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 35.41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4.41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14 2025-4-13 2026-4-13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4 王飞 川 0821交罚〔2025〕122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5年 04月 10日 09时 2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张英(执法证号 23070217068)孙正兴(执法证号 23070217049)在 G542白水高速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飞驾驶川 L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从旺苍县白水镇私人料场运输至到广元市元坝镇,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15 2025-4-14 2026-4-1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5 王棚 川 0821交罚〔2025〕132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04月 13日 14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环城中路路段处对当事人王棚驾驶车辆川 HXX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王棚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王棚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环城中路|四季阳光城-北门,目的地为旺苍县|匆匆那年网咖,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由于乘客刚上车就被执法人员检查到了,乘客取消了订单,驾驶人王棚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王棚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环城中路路段处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15 2025-4-14 2026-4-1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6 徐文甫 川 0821交罚〔2025〕131号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2025年 04月 12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张英(执法证号:23070217068),孙正兴(执法证号:23070217049)在 G542环线昝家沟路口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徐文甫驾驶川 ZXX四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从旺苍县黄洋镇私人料场运输至广元市元坝镇私人料场,徐文甫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11.15米、2.55米、3.78米,擅自加高 0.5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徐文甫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且无法现场恢复原状。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15 2025-4-14 2026-4-1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7 赵友金 川 0821交罚〔2025〕136号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2025年 03月 31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孙正兴(23070217049)在 G542线白水镇卢家坝路口处执法检查时,查获赵友金驾驶川 Z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新锐翔建材运输机砂到元坝私人料场。通过调查,赵友金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机砂车货总重为 35.47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4.47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15 2025-4-14 2026-4-1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8 张立 川 0821交罚〔2025〕135号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2025年 04月 14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大德镇黄白路段执法检查时发现,张立驾驶川 YXX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定载座 7人,车上共计装载 5名乘客,该 5名乘客均是在巴中市南江县乐坝社区场镇上车到旺苍县大德镇黄白路段下车。经调查,该车从巴中市南江县乐坝社区场镇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约定到达旺苍县大德镇黄白路段等地后,向张立支付相应费用 4元每人。车上 5名乘客均暂未支付车费,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15 2025-4-14 2026-4-1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9 袁多全 川 0821交罚〔2025〕137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5年 04月 15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 G542陈家岭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袁多全驾驶川 R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精煤,从白水镇私人煤厂运输至嘉川镇丰润商贸有限公司,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15 2025-4-14 2026-4-1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0 袁多文 川 0821交罚〔2025〕138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5年 04月 15日 10时 0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 G542陈家岭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袁多文驾驶川 S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精煤,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16 2025-4-15 2026-4-1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1 周芝兴 川 0821交罚〔2025〕140号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2025年 04月 16日 08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孙正兴(23070217049)在 G542线白水镇分水岭处执法检查时,查获周芝兴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新锐翔建材运输碎石到元坝私人料场。通过调查,周芝兴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 35.59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4.59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16 2025-4-15 2026-4-15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2 吴映 川 0821交罚〔2025〕125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5 年 04 月 10 日 12 时 27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南坝处检查时发现:川HXX(川 HXX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4月 10日 12时 27分,吴映驾驶其所属川 HXX(川 HXX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17 2025-4-16 2026-4-1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3 贾正均 川 0821交罚〔2025〕117号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2025年 04月 02日 09时 03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五权镇铺子垭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贾正均驾驶川 GXX小型面包车运载 5名乘客,贾正均与车上 5名乘客均不认识,该 5名乘客均是在旺苍县五权镇场镇上车到旺苍县五权镇中河村下车,驾驶员贾正均与乘客商议车费为 7元每人,到达目的地旺苍县五权镇中河村后支付车费,检查时车上 5名乘客均暂未支付车费。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0.5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17 2025-4-16 2026-4-1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4 何钊 川 0821交罚〔2025〕143号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2025 年 04 月 10 日 10 时 12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 88km处执法检查时。查获何钊驾驶其所属川 A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弃渣。通过调查,何钊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弃渣车货总重为 31.2吨,三轴货车准载标准为25吨,共计重量超限 6.2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17 2025-4-16 2026-4-1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5 刘星 川 0821交罚〔2025〕143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04月 16日 19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金科.天辰临时营销中心(环城中路店)对当事人刘星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刘星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刘星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东河小学,目的地为金科.天辰临时营销中心(环城中路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5.29元,驾驶人刘星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刘星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刘星,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刘星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金科.天辰临时营销中心(环城中路店)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17 2025-4-16 2026-4-1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6 胡太明 川 0821交罚〔2025〕123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5 年 04 月 9 日 16 时 14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狮子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川 HXX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4月 9日 16时 14分,驾驶员胡太明驾驶川 H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水泥,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17 2025-4-16 2026-4-1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7 王飞 川 0821交罚〔2025〕146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5年 04月 10日 09时 2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张英(执法证号 23070217068)孙正兴(执法证号 23070217049)在 G542白水高速口执法检查时发现:驾驶员王飞驾驶川 L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从旺苍县白水镇私人料场运输至到广元市元坝镇,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17 2025-4-16 2026-4-1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8 许攀 川 0821交罚〔2025〕128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5 年 04 月 10 日 12 时 19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南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川 HXX(川 HXX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4月 10日 12时 19分,驾驶员许攀驾驶川 HXX(川 HXX挂)六轴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砂,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18 2025-4-17 2026-4-17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19 李成芬 川 0821交罚〔2025〕150号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2025年 03月 30日 09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孙正兴(23070217049)在 G542线白水镇分水岭处执法检查时,查获李成芬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新锐翔建材运输机砂到元坝私人料场。通过调查,李成芬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机砂车货总重为 35.7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4.7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4-18 2025-4-17 2026-4-17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