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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大居民、全县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者):
为严厉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违法行为,切实维护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提醒告知如下:
一、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依规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自觉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二、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1.禁止销售超过保质期限、腐败变质或感官异常、掺假掺杂的食品。
2.禁止伪标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厂址、注册商标、认证标志的食品。
3.禁止生产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4.禁止生产销售非食品原料、回收食品加工的食品。
5.禁止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或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6.严禁普通食品违法宣称功能,保健食品虚假夸大宣传。
三、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完整留存供货方资质、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建立健全购销台账。进口食品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入境检验检疫证明;特殊食品(保健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需查验注册证书或备案凭证。
广大居民朋友们,旺苍县市场监管局正在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工作,如若发现或购买到假冒伪劣食品,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或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所举报,我们将及时受理、依法处置。
旺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