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旺苍县木门镇人民政府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自然人)

发布机构:木门镇 发布时间: 2025-06-06 15:21 字体: [ ]

序号 行政
相对人
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
金额
(万元)
处罚
决定
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1 何明秀 川0821102处〔2025〕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当事人在2025年5月23日18时30分,违规野外用火。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0.08 2025/6/5 旺苍县木门镇人民政府 11510722008467545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