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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 ||||||||||||||
|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填报时间:2025年6月13日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流程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 | 徐应梅 | 川 0821交罚〔2025〕239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06月 04日 08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房地产管理局路段处对当事人徐应梅驾驶车辆川 HXX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徐应梅驾驶车辆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徐应梅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鑫华农机有限公司,目的地为旺苍县房地产管理局,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70元,驾驶人徐应梅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徐应梅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房地产管理局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元柒角(¥4.7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5 | 2025-6-4 | 2025-6-4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2 | 张志鹏 | 川 0821交罚〔2025〕242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06月 04日 17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清江怡苑路段处对当事人张志鹏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张志鹏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张志鹏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县清江怡苑 A区-东门,目的地为旺苍县广旺 756小区,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4.70元,驾驶人张志鹏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张志鹏驾驶车辆川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清江怡苑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元柒角(¥4.7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5 | 2025-6-4 | 2025-6-4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3 | 王旭龙 | 川 0821交罚〔2025〕243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年 06月 04日 18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孙正兴(23070217049)在 G542线白水镇分水岭处执法检查时,查获王旭龙驾驶川 J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旺苍县白水镇同心建材厂到广元市利州区荣山镇。通过调查,王旭龙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 35.12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4.12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5 | 2025-6-4 | 2025-6-4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4 | 王兴家 | 川 0821交罚〔2025〕246号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 2025年 06月 05日 16时 5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白云堡小区对当事人王兴家驾驶车辆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王兴家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该车核定载座 7人,王兴家与乘客互不认识,起始地为广元市,目的地为旺苍县,商议车费 25元每人,到达目的地才收取车费,经核实:驾驶人王兴家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王兴家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王兴家,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王兴家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白云堡小区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伍元整(¥55)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6 | 2025-6-5 | 2025-6-5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