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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 ||||||||||||||
|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填报时间:2025年6月19日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流程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 | 秦发勇 | 川 0821交罚〔2025〕244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 年 06 月 04 日 17 时 22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黄洋镇湘板河处执法检查时,查获秦发勇驾驶其所属川 Z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碎石。通过调查,秦发勇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 39.6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8.6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的行政处罚。 | 0.4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9 | 2025-6-8 | 2025-6-8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2 | 范兴建 | 川 0821交罚〔2025〕247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5年 06月 09日 08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张英(执法证号:23070217068)孙正兴(执法证号:23070217049)在 G542嘉川石龙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范兴建驾驶川 M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精煤,从白水兴旺煤业运输至唐家河电厂,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9 | 2025-6-8 | 2025-6-8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3 | 康翠华 | 川 0821交罚〔2025〕241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06月 03日 08时 2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乡村振兴局对当事人康翠华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康翠华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康翠华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东河镇栖岛家园,目的地为旺苍县乡村振兴局,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70元,驾驶人康翠华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康翠华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乡村振兴局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10 | 2025-6-9 | 2025-6-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4 | 李春全 | 川 0821交罚〔2025〕248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06月 09日 09时 3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和成云著对当事人李春全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李春全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李春全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紫金苑-北门,目的地为和成云著-4栋,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4.50元,驾驶人李春全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李春全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李春全,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李春全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和成云著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10 | 2025-6-9 | 2025-6-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5 | 张权 | 川 0821交罚〔2025〕250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06月 09日 10时 4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七一中学对当事人张权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张权驾驶川HXX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张权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环城东路白云堡-锦绣名都-1号门,目的地为旺苍县七一中学,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已收取车费 5.47元,驾驶人张权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张权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张权,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张权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七一中学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10 | 2025-6-9 | 2025-6-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6 | 周高帆 | 川 0821交罚〔2025〕254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年 06月 09日 17时 5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孙正兴(23070217049)在 G542线白水镇分水岭处执法检查时,查获周高帆驾驶陕 F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旺苍县昌达石灰石矿运输碎石到元坝工业园。通过调查,周高帆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 37.27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6.27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10 | 2025-6-9 | 2025-6-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7 | 卢泽元 | 川 0821交罚〔2025〕253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年 06月 09日 22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孙正兴(23070217049)在 G542线白水镇分水岭处执法检查时,查获卢泽元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旺苍县昌达石灰石矿运输碎石到元坝工业园。通过调查,卢泽元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 37.81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6.81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10 | 2025-6-9 | 2025-6-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8 | 张兴俊 | 川 0821交罚〔2025〕255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年 06月 10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罗显明(23070217037),罗平(23070217048)在广元市旺苍县大德镇金溪超限站执法检查时,查获张兴俊驾驶川 RXX六轴重型自卸货车,从三江镇九金矿业运往大德镇金溪砂石厂,通过调查张兴俊向执法人员提供的榜单显示,本趟运输石头车货总重 55.1吨,六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49吨,共计重量超限 6.1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10 | 2025-6-9 | 2025-6-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9 | 马仕勇 | 川 0821交罚〔2025〕256号 | 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 | 2025年 06月 10日 13时 26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徐强(23070217044)、张厚勇(23070217043)在旺苍县东河镇福临村省道路检查时发现:驾驶员马仕勇驾驶川 HXX两轴中型自卸货车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本机构执法人员通过查看道路运输证发现,车辆川 HXX两轴中型货车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评定有效期至 2024年 6月,未按时开展车辆审验及技术等级评定。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检验检测或者未按规定维护道路运输车辆。 |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11 | 2025-6-10 | 2025-6-10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0 | 党丕富 | 川 0821交罚〔2025〕257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年 06月 09日 22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孙正兴(23070217049)在 G542线白水镇分水岭处执法检查时,查获党丕富驾驶川 B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旺苍县昌达石灰石矿运输碎石到元坝工业园。通过调查,党丕富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 29.39吨,三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25吨,共计重量超限 4.39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11 | 2025-6-10 | 2025-6-10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1 | 冯登明 | 川 0821交罚〔2025〕258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年 06月 09日 19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孙正兴(23070217049)在 G542线白水镇分水岭处执法检查时,查获冯登明驾驶川 S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旺苍县昌达石灰石矿运输碎石到元坝工业园。通过调查,冯登明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 37.43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6.43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12 | 2025-6-11 | 2025-6-11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2 | 范兴建 | 川 0821交罚〔2025〕262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5年 06月 12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孙正兴(执法证号:23070217049)张英(执法证号:23070217068)在 G542嘉川石龙门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范兴建驾驶川 M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精煤,该车未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13 | 2025-6-12 | 2025-6-1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3 | 黄淋 | 川 0821交罚〔2025〕261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5年 06月 10日 20时 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 81km+200m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川HXX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6月 10日 20时 45分,黄淋驾驶其所属川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沙,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照片、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13 | 2025-6-12 | 2025-6-1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4 | 吴文全 | 川 0821交罚〔2025〕259号 |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2025 年 06 月 11 日 10 时 12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南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川 RXX(川 RXX挂)重型半挂牵引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6月 11日 10时 12分,驾驶员吴文全驾驶川 RXX(川 RXX挂)六轴重型半挂牵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13 | 2025-6-12 | 2025-6-1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5 | 姜虎 | 川 0821交罚〔2025〕251号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 2025年 06月 06日 09时 4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普木路口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姜虎驾驶其所属川 YXX二轴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碎石,从黄洋镇五岳砂石厂运输到木门镇,当趟次收取费用。当事人在现场检查中不能提供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执法人员通过四川交通运输移动执法系统现场查询,其川 YXX二轴自卸货车有效期截止 2022年 01月 31日,道路运输证状态显示注销。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13 | 2025-6-12 | 2025-6-1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6 | 尹国平 | 川 0821交罚〔2025〕265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5年 06月 13日 08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张英(执法证号:23070217068)孙正兴(执法证号:23070217049)在 G542环线昝家沟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尹国平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土方,从旺苍县嘉川镇运输至广元市昭化区,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13 | 2025-6-12 | 2025-6-1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17 | 甘斌 | 川 0821交罚〔2025〕266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5年 06月 13日 08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 G542环线昝家沟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甘斌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土方,从旺苍县嘉川镇运输至广元市昭化区,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材料、道路运输证复制件、从业资格证复制件、现场勘验(检查)照片等证据为证。本机关依法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权,当事人无陈述申辩意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13 | 2025-6-12 | 2025-6-1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