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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二)

发布机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发布时间: 2025-06-20 10:32 字体: [ ]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年6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二)
序 号
行政相对人
名称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
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
金额
(元)
处罚决定
日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1 旺苍县阆气液化气充装有限公司
旺综执处
〔2025〕11号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款:“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2025年5月13日,旺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向我局移交案件线索,旺苍县阆气液化气充装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经我局核实,情况属实。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 罚款 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9000
2025
/6/12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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