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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旺苍县华隆建材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66537 9676A |
石大雄 | 旺林罚决〔2025〕32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毁坏林地案。 | 2025年3月,国家林草综合执法下发华隆建材水泥用石灰岩矿开采项目疑似存在违法使用林地图斑,要求县林业局行政执法股调查处理。经初查,2024年11月,旺苍县华隆建材有限公司在矿山生产建设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山体滑坡,造成审批范围外林地损毁。经现场勘验、检查,旺苍县华隆建材有限公司矿山建设毁坏森林资源总面积5529平方米,其中建设矿区道路违法使用林地413平方米,地类为一般灌木林地,森林类别为公益林地,林地上无散生资源,无活立木蓄积;矿山建材爆破施工引发山体滑坡毁坏林地5116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其中一般灌木林地2994平方米,乔木林地2122平方米,毁坏乔木林地上活立木209株,优势树种柏木,起源人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罚款;其他—补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 |
责令停止毁坏林地的违法行为,于一年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的5529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决定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1.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公益林灌木林地:413平方米×6元/平方米×2倍=4956.0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413平方米×10元/平方米=4130.00元)一倍的罚款,小计金额9086.00元; 2.处毁坏林地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2122平方米×10元/平方米=21220.00元,商品林灌木林地2994平方米×6元/平方米=17964.00元,小计金额:39184.0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5116平方米×10元/平方米=51160.00元)(小计金额:90344.00)二倍的罚款,合计金额180688.00元; 以上罚款共计金额:壹拾捌万玖仟柒佰柒拾肆元整(¥:189774.00元)。 |
18.9774 | 2025/6/20 | 2099/12/31 | 2026/6/20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 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