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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2025年6月27日)

发布机构: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时间: 2025-06-27 15:00 字体: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填报时间:2025年6月27日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处罚流程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 张雪 川 0821交罚〔2025〕267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06月 16日 09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对当事人张雪驾驶车辆川 HD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张雪驾驶川 HDXX小型轿车运载 3名乘客,张雪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白云堡国际酒店,目的地为旺苍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6.81元,驾驶人张雪不能出示川 HD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张雪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张加龙,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张雪驾驶川 HD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6-17 2025-9-16 2026-6-1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2 肖继平 川 0821交罚〔2025〕260号 采取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扰乱超限检测秩序 2025年 06月 10日 20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 81km+200m处执法检查时发现:渝BXX重型自卸货车在黄洋超限检测站,采取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经过调查,2025年 06月 10日 20时 35分,肖继平驾驶其所属渝B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碎石,驾驶员在通行黄洋超限检测站时,采用站外强行通过的方式强行通过黄洋超限检测站。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6-17 2025-9-16 2026-6-16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3 尹国平 川 0821交罚〔2025〕273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5年 06月 18日 08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 G542环线昝家沟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尹国平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土方,从旺苍县嘉川镇运输至广元市昭化区,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6-19 2025-9-18 2026-6-1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4 刘文梦 川 0821交罚〔2025〕271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5年 06月 18日 10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 G542尚武九洞桥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文梦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土方,从旺苍县嘉川镇运输至广元市昭化区,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0.1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6-19 2025-9-18 2026-6-1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5 马佐富 川 0821交罚〔2025〕270号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2025年 06月 17日 10时 0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汶峻(23070217045),孙正兴(23070217049)在 G542线白水镇分水岭处执法检查时,查获马佐富驾驶渝 D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从昌达石灰石矿运输碎石到元坝家具城。通过调查,马佐富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碎石车货总重为 37.7吨,四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31吨,共计重量超限 6.7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6-19 2025-9-18 2026-6-1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6 甘斌 川 0821交罚〔2025〕275号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2025年 06月 18日 13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开展错时错位双超治理,在 G542环线昝家沟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甘斌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土方,从旺苍县嘉川镇运输至广元市昭化区,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0.2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6-19 2025-9-18 2026-6-18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
7 吴成香 川 0821交罚〔2025〕277号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2025年 06月 19日 10时 5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紫金苑路段处对当事人吴成香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吴成香驾驶车辆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1名乘客,吴成香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紫金苑-北门,目的地为栖岛家园,由于乘客刚上车就被执法人员检查到了,乘客取消了订单,驾驶人吴成香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吴成香驾驶车辆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紫金苑路段处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罚款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0.3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2025-6-20 2025-9-19 2026-6-19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1151072200846635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