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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 ||||||||||||||
|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填报时间:2025年7月1日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流程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 | 张立厚 | 川 0821交罚〔2025〕279号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 2025年 06月 19日 15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南坝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立厚驾驶冀 AXX小型面包车运载 6名乘客,张立厚与车上 6名乘客认识,该 6名乘客均是在农建乡上车到旺苍县城里下车,驾驶员张立厚与乘客商议车费 18元每人。到达目的地旺苍县城后支付费用,检查时车上 6名乘客均暂未支付车费。该车行驶证上核定的性质为非营运,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23 | 2025-9-22 | 2026-6-2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2 | 奉强德 | 川 0821交罚〔2025〕269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 年 06 月 17 日 10 时 08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磨岩路口处执法检查时,查获奉强德驾驶其所属川 AXX三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青石。通过调查,奉强德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青石车货总重为 29.5吨,三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25吨,共计重量超限 4.5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23 | 2025-9-22 | 2026-6-2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3 | 陈豪 | 川 0821交罚〔2025〕281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06月 23日 16时 5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文化体育中心-南门对当事人陈豪驾驶车辆川 HD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陈豪驾驶川 HDXX小型普通客车运载 1名乘客,陈豪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文化体育中心-南门,目的地为萌兽私宠宠物店,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4.90元,驾驶人陈豪不能出示川 HD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陈豪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陈豪,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陈豪驾驶川 HD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文化体育中心-南门上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24 | 2025-9-23 | 2026-6-23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4 | 张兵 | 川 0821交罚〔2025〕286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5年 06月 25日 09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西河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张兵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泥煤,从嘉川电厂运输至白水兴旺煤业,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25 | 2025-9-24 | 2026-6-24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5 | 文树华 | 川 0821交罚〔2025〕287号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 2025年 06月 25日 15时 1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四星村路段对车辆川 HXX小型轿车执法检查、发现,文树华驾驶的川 HXX小型轿车,该车核定载座 5人,车上共计装载 4名乘客。经调查:驾驶员文树华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的 4名乘客,文树华与乘客互不认识,起始地为广元市,目的地为旺苍县,商议车费 25元每人,到达目的地才收取车费,已收取一人车费 25元,驾驶人文树华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文树华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文树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文树华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经过旺苍县四星村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26 | 2025-9-25 | 2026-6-25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6 | 刘文梦 | 川 0821交罚〔2025〕284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5年 06月 25日 08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 G542尚武九洞桥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刘文梦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建渣,从旺苍清江怡园建筑工地运输至白水镇,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26 | 2025-9-25 | 2026-6-25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7 | 彭超 | 川 0821交罚〔2025〕288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5年 06月 25日 12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开展错时错位双超治理,在西河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彭超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精煤,从嘉川电厂运输至白水兴旺煤业,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26 | 2025-9-25 | 2026-6-25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8 | 陈明 | 川 0821交罚〔2025〕289号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 2025年 06月 26日 07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嘉川镇攀钢路口(加油站旁边)执法检查,发现,陈明驾驶的川 HXX小型轿车,该车核定载座 5人,车上共计装载 3名乘客。经调查,该车从旺苍县城出发,车上乘客与当事人陈明约定到达广元市等地后,向陈明支付相应费用 25元每人,陈明与 3名乘客互不认识,都是到广元市。驾驶人陈明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陈明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本人,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陈明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经过旺苍县嘉川镇攀钢路口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使用未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27 | 2025-9-26 | 2026-6-2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9 | 苟联合 | 川 0821交罚〔2025〕290号 |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 2025年 06月 25日 08时 35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白云堡执法检查时,发现,苟联合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该车核定载座 7人,车上共计装载 1名乘客。经调查,苟联合与乘客互不认识,起始地为旺苍县县城,目的地为广元市,商议车费 25元每人,到达目的地才收取车费,驾驶人苟联合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苟联合提供的机动车行驶证显示实际车主为苟联合。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转非,当事人苟联合驾驶川 HXX小型普通客车在旺苍县白云堡上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该车未办理《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客运。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27 | 2025-9-26 | 2026-6-26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