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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公示信息(自然人)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 (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韩玉先 | 旺林罚决〔2025〕31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滥伐林木行为。 | 2024年3月,居住东河镇南峰寺社区韩玉先购买木门镇长乐村8组村民邓**小地名“山田边”山林。后韩玉先申请原红森林业咨询有限公司(现已注销)进行伐区设计,同年3月29日,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旺林采字〔2024〕103号),后雇请采伐工人对小地名“山田边”林地上的林木实施采伐销售。韩玉先在实施林木采伐作业期间,未按照我局要求拷贝采伐小班矢量数据装入手机奥维互动地图实行采伐者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超越林木采伐现状调查图划定的范围实施林木采伐,涉嫌滥伐林木。经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现场勘验:滥伐林木小地名“山田边”涉及林地面积 0.317公顷,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类为乔木林地,滥伐林地上的马尾松54株、柏木73株、青冈4株,立木蓄积量共10.7立方米,出材7.0立方米。同时,询价调查滥伐林木市场交易价格为280元/立方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
1.责令于2025年12月31日前在原地补种滥伐林木株数131株二倍的树木,共计262株; 2.处滥伐林木价值(7.0立方米×280元/立方米=1960.00元)四倍罚款7840.00元,计金额柒仟捌佰肆拾元整(¥:7840.00)。 |
0.784 | 2025/7/2 | 2099/12/31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