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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处罚信息(自然人) | ||||||||||||||
|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填报时间:2025年7月11日 | |||||||||||||
| 序号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流程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1 | 王军 | 川 0821交罚〔2025〕282号 | 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 2025年 06月 24日 13时 27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大营坝路口处执法检查时发现:王军驾驶其所属川 YXX二轴中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碎石,从黄洋镇五岳砂石厂运输到木门镇,当趟次收取费用。当事人在现场检查中不能提供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执法人员通过四川交通运输移动执法系统现场查询,其川 YXX二轴自卸货车有效期截止 2018年 8月 20日,道路运输证状态显示注销。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30 | 2025-9-30 | 2026-6-2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2 | 姚川 | 川 0821交罚〔2025〕278号 | 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2025年 06月 19日 12时 14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 G542线 88km处执法检查时发现:姚川驾驶其所属川 S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从四川渝再建材有限公司运输青石至四川众山恒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该当事人姚川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资质,该车行驶证核定的长、宽、高尺寸分别为 9.45米、2.495米、3.355米。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该车辆擅自加高 0.4米,加宽 0米,加长 0米。该改装行为由姚川自行实施,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变更登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的行政处罚。 | 0.5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6-30 | 2025-9-30 | 2026-6-29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3 | 汪文雄 | 川 0821交罚〔2025〕294号 |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2025 年 06 月 27 日 09 时 19 分,本机构执法人员何平(23070217047),康映东(23070217031)在 G542线黄洋镇湘板河处执法检查时,查获汪文雄驾驶其所属川 RXX二轴重型自卸货车运载砂。通过调查,汪文雄向执法人员提供的磅单显示,本趟运输砂车货总重为 22.2吨,二轴货车准载标准为 18吨,共计重量超限 4.2吨。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可解体重量超限)。 |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的行政处罚。 | 0.2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7-2 | 2025-10-1 | 2026-7-1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4 | 王全昌 | 川 0821交罚〔2025〕297号 | 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2025年 07月 02日 08时 4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旺苍县状元府路段处对当事人王全昌驾驶车辆川 HXX执法检查、发现:驾驶员王全昌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运载 2名乘客,王全昌与乘客互不认识,该趟运输由乘客在滴滴出行 APP平台下单,起始地为旺苍仁康医院,目的地为中瑞诚状元府,行程由网约车 APP自动计程,司机端显示车费 5.89元,驾驶人王全昌不能出示川 HXX小型轿车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当事人王全昌驾驶川 HXX小型轿车在旺苍县中瑞诚状元府路段处下乘客时,被本机构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7-3 | 2025-10-2 | 2026-7-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5 | 胡权 | 川 0821交罚〔2025〕299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5年 07月 02日 09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 G542西河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胡权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泥煤,从嘉川电厂运输至丰润公司,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7-3 | 2025-10-2 | 2026-7-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6 | 卢泽宝 | 川 0821交罚〔2025〕298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5年 07月 02日 07时 0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开展错时错位双超治理,在 G542 西河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卢泽宝驾驶川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精煤,从嘉川电厂运输至兴旺煤业,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7-3 | 2025-10-2 | 2026-7-2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7 | 何跃成 | 川 0821交罚〔2025〕293号 | 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 2025年 06月 24日 13时 32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康映东(23070217031),何平(23070217047)在旺苍县木门镇秀海路段处执法检查时发现:何跃成驾驶其所属川 SXX二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碎石,从黄洋镇五岳砂石厂运输到木门镇,当趟次收取费用。当事人在现场检查中不能提供有效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执法人员通过四川交通运输移动执法系统现场查询,其川 SXX二轴重型自卸货车无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未按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项;《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 0.3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7-4 | 2025-10-3 | 2026-7-3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
| 8 | 赵勇 | 川 0821交罚〔2025〕300号 | 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2025年 07月 02日 12时 30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开展错时错位执法检查,在 G542西河加油站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赵勇驾驶川 HXX四轴重型自卸货车实施道路货物运输,该车所载货物为泥煤,从嘉川电厂运输至丰润煤业,该车没有覆盖篷布,不足以防止货物的脱落、扬撒。当事人的行为构成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 | 罚款 |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参考四川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 0.1 | 立案→调查→案件处理意见书→审理领导审批→违法行为通知书→决定书 | 2025-7-4 | 2025-10-3 | 2026-7-3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11510722008466358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