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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旺苍县麻英昌达石灰石矿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687947945F | 张登良 | 旺林罚决〔2025〕41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5年6月,资源管理股在对全县部分砂石加工厂检查中发现旺苍县麻英昌达石灰石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使用林地现象,移交行政执法股要求调查处理。经初查,2024年10月,旺苍县麻英昌达石灰石矿未经批准擅自在白水镇龙珠村一社违法使用林地对其砂石加工厂进行扩能建设,在厂区南侧超范围使用林地搭建传送带并扩建道路,西北侧角落处搭建压泥设施。经现场勘验、检查,旺苍县麻英昌达石灰石矿违法使用林地319平方米,森林类别均为重点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按用途分:67平方米林地用于搭建压泥设施,204平方米林地用于搭建传送带,48平方米林地用于扩建道路,并毁坏林地上活立木25株,优势树种柏木,起源人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 罚款;其他--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责令于一年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319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决定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319平方米×10元/平方米=3190.0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319平方米×10元/平方米=3190.00元)(合计金额:6380.00元)2倍罚款,共计金额:壹万贰仟柒佰陆拾元整(¥:12760.00元)。 |
1.276 | 2025/7/10 | 2099/12/31 | 2026/7/10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
| 广元新锐翔建材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MA66P35L1K | 廖永红 | 旺林罚决〔2025〕42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5年6月,资源管理股在对全县部分砂石加工厂检查中发现广元新锐翔建材有限公司建设过程中存在违法使用林地现象,移交行政执法股要求调查处理。经查,2019年3月,广元新锐翔建材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白水镇龙珠村四社小地名“蒲家地”使用林地扩建硬化道路。经现场勘验、检查,广元新锐翔建材有限公司扩建道路违法使用林地134平方米,森林类别为重点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并毁坏林地上活立木12株,优势树种柏木,起源人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 罚款;其他--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责令于一年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34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决定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134平方米×10元/平方米=1340.0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34平方米×10元/平方米=1340.00元)(合计金额:2680.00元)二倍罚款,共计金额:伍仟叁佰陆拾元整(¥:5360.00元)。 |
0.536 | 2025/7/10 | 2099/12/31 | 2026/7/10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