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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行政 |
行政处罚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 |
处罚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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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高兴明 |
川0821112处〔2025〕1号 |
《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
当事人在2025年1月在未经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同意情况下擅自对保护三级古银树树干顶稍及一级主枝进行修建。 |
依据《四川省古树名木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至第五项 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三)刻划、钉钉、攀爬、折枝、挖根、剥树皮,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者以树干为支撑物;(四)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非通透性硬化地面、敷设管线、架设电线、挖坑取土、非保护性填土、烧火、 排烟、采石取沙、倾倒污水垃圾、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五)其他损害古树名木正常生长的行为。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 补救措施,并根据古树名木等级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剥损树皮、挖根的,处五千元以上三 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建(构)筑物、敷设管线、架设电线、非通透性硬化树干周围地面、挖坑取土、采石取沙、非保护性填土的,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在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内烧火、排烟、倾倒污水、堆放或者倾倒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四)刻划、钉钉、攀爬、折枝的,在古树名木上缠绕、悬挂重物或 者使用树干作支撑物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生长的行为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
行政处罚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于2个月内采取补救措施。 |
580 |
2025/4/12 |
旺苍县双汇镇人民政府 |
11510722008467510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