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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2025年7月31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自然人)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备注 | 是否为简易程序处罚 |
| 李廷朋 | 旺农(屠宰)罚〔2025〕1号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 本机关收到南江县农业农村局移送的当事人涉嫌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有关线索及相关材料,经调查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5月和2025年6月6日自己在家屠宰了2头生猪,并通过抖音平台(销售抖音号:91603606124)进行了销售,共获得销售收入1490元。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
一、没收生猪产品22.71千克; 二、没收屠宰工具松香锅和炉子、电动提升机(挂钩)和4把刀具。 三、没收违法所得1490元(大写:壹仟肆佰玖拾元)。 四、处罚款10000元(大写:壹万元)。 |
1 | 0.149 | 2025/7/24 | 2099/12/31 | 2028/7/24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1510722008466382N | 否 | |
| 马文武 | 旺农(渔政)罚〔2025〕7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 本机关收到农业农村部的举报受理单,称2025年7月20日18时有人在旺苍县大德镇五郎坝附近河流使用流刺网非法捕捞。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 罚款 | 处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 0.1 | / | 2025/7/31 | 2099/12/31 | 2028/7/31 | 旺苍县农业农村局 | 11510722008466382N | 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