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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卫生健康局
旺苍县财政局
关于印发《旺苍县12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各乡镇卫生院,县均等化指导中心,局机关相关股室:
现将《旺苍县12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旺苍县卫生健康局 旺苍县财政局
2025年9月15日
旺苍县12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为全面规范和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积极性。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医疗保障局四川省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社〔2022〕11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统筹安排、保障基本,讲求绩效、量效挂钩”的总体要求,坚持“质量兼顾、多劳多得、奖优罚劣”的原则,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与任务量和绩效评价结果挂钩,完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评价和补助资金分配制度,建立长效激励机制,积极调动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推动医疗卫生机构向上、向好发展。
二、资金项目内容
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内容,包含原12项服务内容,具体为: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和2型糖尿病及慢阻肺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计生监督协管。
三、资金管理
(一)补助总资金
项目实施单位补助总资金=常住人口数量分配资金+核算补助资金+(-)定额奖(惩)资金+县均等化指导中心工作经费。
(二)资金分类
补助资金分为常住人口数量分配资金、核算补助资金、定额奖(惩)资金、县均等化指导中心(以下简称“指导中心”)工作经费。常住人口数量分配资金是总项目资金按常住人口数量比例分配;定额奖(惩)资金用于奖励成绩突出和进步明显的项目机构,惩罚工作倒退的项目机构;指导中心工作开展经费用于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指导中心办公室的培训指导、工作督导等业务工作开展;核算补助资金是指总项目资金在扣除常住人口数量分配资金、定额奖惩资金以及指导中心工作经费后的剩余金额。
(三)资金分配
1.常住人口数量分配资金。常住人口数量分配资金占总资金的20%,计算公式为:项目实施单位常住人口数量分配资金=(项目总资金×20%/全县上级下拨常住人口数)×下拨各机构常住人口数。
2.定额奖(惩)资金。经绩效评价,得分(含加减分)排名前5名(含并列排名)的,依次获得3万元、2.5万元、2万元、1.5万元、1万元的优秀奖奖励。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表彰或经验推广的,分别奖励2万元、1万元、0.5万元。重点项目工作以去年绩效评价结果为基准,对于当年绩效评价排名提升的项目实施单位,每提升1名奖励0.1万元进步奖,单个单位的累计奖励金额上限为1万元;对于本年度绩效评价排名下降的项目实施单位,每下降1名则扣除0.1万元作为倒退惩罚,单个单位的累计惩罚金额上限亦为1万元。在四川省健康档案云平台内发现异常健康服务信息,给予0.5万元的罚款。奖惩资金来源于12项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
3.指导中心工作经费。日常运行经费暂定为每年15万元,日常运行经费根据项目运行管理情况纳入平时工作绩效评价。年终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当年奖惩经费予以计算,经市级绩效评价,得分(含加减分)排名前3名的,依次给予 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经费,三名以后不予奖励。
指导中心工作经费=(日常得分÷100×日常运行经费)+年终绩效评价奖惩资金
4.核算补助资金
(1)项目实施机构核算补助资金=绩效评价量化总资金+绩效评价得分资金。将居民健康档案管理、预防接种、0 - 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老年人健康管理、高血压、2型糖尿病及慢阻肺患者健康管理、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中医药健康管理、健康教育项目进行具体服务数量量化评价。单项项目的服务数量按当年绩效评价数据、报表数据等核定,其中:
——居民健康档案管理:上年度建档数×1元/份+上年度档案动态管理数×2元/份+本年度新增档案数×15元/份。
——预防接种管理: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剂次数×5元/剂次。
——儿童健康管理:管理的0 - 6岁儿童数×10元/人。
——孕产妇健康管理:管理的孕产妇数×20元/人。
——老年人健康管理:上年度65岁及以上老年人体检人数×40元/人+本年度新增65岁及以上老年人体检人数×80元/人-未完成目标任务数×50元/人。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2型糖尿病及慢阻肺患者健康管理):上年度管理的高血压、糖尿病及慢阻肺患者数×30元/人+本年度新增管理的高血压、糖尿病及慢阻肺患者数×80元/人-高血压、糖尿病及慢阻肺患者未完成管理目标任务数×50元/人。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管理的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数×100元/人。
——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管理的肺结核患者管理数×50元/人。
——中医药健康管理:65岁及以上老年人体检人数×10元/人+管理的0 - 36月儿童数×5元/人。
——健康教育: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人数×3元/人。
(2)绩效评价量化总资金=∑绩效评价单项量化资金(注:纳入绩效评价量化项目的单项量化资金之和)。
绩效评价单项量化资金=各项量化管理服务资金量标准×本单位全年县级年终绩效评价管理人数。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卫生计生监督协管共2项不纳入量化评价。
(3)绩效评价得分资金计算公式:绩效评价得分资金=(项目总资金 - 常住人口数量分配资金 - 定额奖(惩)资金 - 县均等化指导中心工作开展经费 - 绩效评价单项量化总资金)/(∑服务单位折算人口数×考核得分)×(本单位折算常住人口数×考核得分)。项目实施单位绩效评价年度得分=〔日常监测得分(50%)+年终现场绩效评价得分(50%)〕±加(减)分。
(四)加分和减分管理制度
严格实施加分和减分管理制度。对工作创新、取得显著成绩或接受上级检查表现优异的单位,予以适当加分;对未落实相关工作予以相应扣分;对在工作中弄虚作假,出现重大过失或差错的,涉及单项扣分项目的在各项目单项评价分值中扣减相应评价全部分数;对违纪违规按照相关制度要求执行、并取消评优评先资格。年度绩效评价满分为100分,加分上限为5分,减分无上限。每年年终,县卫生健康局及县均等化指导中心分别组织相关专家,对县均等化指导中心和基层医疗机构的加、扣分项目进行核实。核实结果汇总后,报送至县卫生健康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管理股,最终由县卫生健康局党组进行审定。
加(减)分标准:
1.工作自主创新,论证提炼后经指导中心相关专家评估并在全县复制推广的(有经验交流相关材料),一项创新加1分。
2.接受市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单项、综合绩效评价或督导检查,排名第一名的,加2分;排名倒数第一名的,扣2分。
3.代表市上接受省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单项、综合绩效评价或督导检查,排名全省前3名的,分别加3分;排名全省前4 - 6名的,分别加2分;排名全省前7 - 9名的,分别加1分;排名倒数10名(含10名)以内的(以参与绩效评价或督导检查医疗机构排名为准),分别扣2分。
4.代表省上接受国家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单项、综合绩效评价或督导检查,排名全国前10名的,分别加4分;排名全国前11-16名的,分别加3分;排名全国前17-24名的,分别加2分;排名25名以后的,分别扣3分。
5.接受上级政府或卫生行政部门基本公卫工作调研,国家级加2分,省级加1分,市级加0.5分。
6. 打造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新的示范点位并通过评估的加2分。
(五)资金拨付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为中央、省、县级补助资金,县卫生健康局根据上级项目资金的到位进度,按照“分期预拨,年末结算”的拨付方式。年终绩效评价结束后,坚持“保进度、保质量、真实、规范、防弄虚作假”以及“绩效评价结果与补助经费挂钩”的原则,根据资金管理办法核算总补助资金。
乡镇卫生院要将不低于40%的工作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同步下沉相应的补助资金,可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在收到补助资金30日内,按照村卫生室承担任务的比例预拨相应资金。根据任务完成情况,按月或按季度进行绩效评价后及时拨付相应资金,严禁克扣、挪用及跨年度支付。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通过“一卡通”等方式,将乡村医生应得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直接拨入乡村医生个人银行账户,确保资金及时安全足额到位。
四、资金用途
(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必须用于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发生的支出
1. 人员经费支出:基层医疗机构中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在编及聘用人员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也可用于聘用专职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其他人员基本工资和劳务报酬。
2. 公用经费支出: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公用经费,包括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水电费、差旅费、会议培训费、交通及车辆运行费、设备维修维护费、专家劳务费等。
——办公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购买的笔墨纸张、档案资料、办公耗材等办公用品支出。
——印刷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统一印制表格、资料等费用,如健康教育宣传资料、儿童、孕产妇健康管理资料、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手册等。
——邮电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的电话费、网络、软件维护费。
——水电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分摊的水电费。
——差旅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参与上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会议、培训时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等。
——会议培训费:项目承担机构主办的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相关会议、培训发生的费用,具体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交通及车辆运行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使用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产生的燃油、过路、租车、税费等。
——设备维修维护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设备维修费。
——专家劳务费:组织专家开展区域内培训、研讨、制定有关技术规范等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其他公用经费: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开支的其他费用,如传染病应急物资开支、冷链运转维护费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宣传品等。
3.卫生材料支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耗费的各种医疗卫生材料的支出。
4.项目管理经费:用于组织相关宣传、健康教育活动等资金。
5. 需方补助经费:用于服务对象的补助项目。
6. 医疗检验服务费:用于基层医疗机构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委托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中心或者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提供医学检验、医学影像、医疗消毒等服务。
7. 指导经费:对于旺苍县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指导中心指导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所需开支。
(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严禁用于以下支出
1. 基本建设工程:房屋新建和扩建、房屋维修、购买装修材料和房屋租金等。
2.购置大型设备等:大型医用设备配备、车辆购置及信息系统(软件)购置或开发等。其中,大型医用设备指纳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管理目录的设备。
3.基层医疗机构在编人员的基本工资。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资金管理。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使用管理,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改变支出用途,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要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的全过程管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
(二)加强监督指导。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局将按有关规定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使用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各项目实施单位全覆盖开展督导、督促。健全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同时,加强对项目实施单位的业务培训指导,提高项目服务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率。
(三)严肃追责问责。严禁项目实施单位或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流失的,一经发现,将暂缓该单位项目补助资金后续拨付,并提出限期整改意见。逾期未能整改的,将收回已下达的补助资金,同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资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确保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发挥最大效益。
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及上级政策调整可适时修订,修订版发布后原办法自动失效。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县卫生健康局、县财政局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