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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公网安备 51082102000002号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信息(自然人) | |||||||||
|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填报时间:2025年10月31日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许可内容 | 许可决定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受理条件 | 设定依据 | 办理流程 |
| 李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510821-20251023-000281 | 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转入) | 2025-10-23 | 2025-10-23 | 2026-12-31 | 车辆转籍后继续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第十三条 |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 王勇军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510821-20251021-000263 | 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转出) | 2025-10-21 | 2025-10-21 | 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到想原发证机关提出转出申请,交回《道路运输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第十三条 |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
| 高晓红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510821-20251022-000365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换发) | 2025-10-22 | 2025-10-22 | 2025-10-21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八条 |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 侯波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510821-20251024-000118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换发) | 2025-10-24 | 2025-10-24 | 2025-10-23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之日起提前10个工作日,持原证件(正、副本)到原发证机关换发新证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因损坏、污损,需换发新证的,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 |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第六条、第八条 |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 杨坤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510821-20251021-000270 | 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转出) | 2025-10-21 | 2025-10-21 | 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到想原发证机关提出转出申请,交回《道路运输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第十三条 |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
| 何芳安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510821-20251023-000274 | 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转出) | 2025-10-23 | 2025-10-23 | 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到想原发证机关提出转出申请,交回《道路运输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第十三条 |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
| 王勇军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510821-20251023-000287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注销) | 2025-10-23 | 2025-10-23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企业报停(终止)申请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部门规章, 第十七条;《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三条 |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
| 李锋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510821-20251023-000280 | 普通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注销) | 2025-10-23 | 2025-10-23 |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拟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3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交《企业报停(终止)申请表》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部门规章, 第十七条;《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地方性法规, 第二十三条 |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
| 马贵贤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510821-20251022-000318 | 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转出) | 2025-10-22 | 2025-10-22 | 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到想原发证机关提出转出申请,交回《道路运输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第十三条 |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
| 谢兴激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510821-20251022-000364 | 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转出) | 2025-10-22 | 2025-10-22 | 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到想原发证机关提出转出申请,交回《道路运输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第十三条 |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
| 赵甲刚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510821-20251022-000366 | 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办理(转出) | 2025-10-22 | 2025-10-22 | 车辆转籍、过户的,应到想原发证机关提出转出申请,交回《道路运输证》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第十三条 |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
| 向茂琼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510821-20251024-000096 | 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 | 2025-10-24 | 2025-10-24 | 2026-10-31 |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经营者投入的车辆符合条件的,配发《道路运输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行政法规, 第二十四条;《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 部门规章, 第六条、 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 部门规章, 第十二条、 第十六条、 第三十五条。 |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行政许可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填报单位: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 填报时间:2025年10月31日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名称 | 行政许可决定文书号 | 许可内容 | 许可决定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受理条件 | 设定依据 | 办理流程 |
| 四川源悠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 91510821MAERYYC60M | 马恩福 | 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 510821-20251021-000589 |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备案 | 2025-10-21 | 2025-10-21 | 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维修车辆停车场和生产厂房。租用的场地应当有书面的租赁合同,且租赁期限不得少于1年。停车场和生产厂房面积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所配备的计量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并经法定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从事汽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从事其他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的设备、设施的具体要求,参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执行,但所配备设施、设备应与其维修车型相适应。 (三)有必要的技术人员: 1.从事一类和二类维修业务的应当各配备至少1名技术负责人员、质量检验人员、业务接待人员以及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员应当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业务,并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各类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检测作业规范,掌握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故障诊断和质量检验的相关技术,熟悉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服务收费标准及相关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并持有与承修车型种类相适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事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应当熟悉所从事工种的维修技术和操作规范,并了解汽车或者其他机动车维修及相关政策法规。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2.从事三类维修业务的,按照其经营项目分别配备相应的机修、电器、钣金、涂漆的维修技术人员;从事汽车综合小修、发动机维修、车身维修、电气系统维修、自动变速器维修的,还应当配备技术负责人员和质量检验人员。各类技术人员的配备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四)有健全的维修管理制度。包括质量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维修档案管理制度、人员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及配件管理制度。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五)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具体要求按照国家标准《汽车维修业开业条件》(GB/T16739)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第七条、第八条 | 受理→审查→决定→制证→颁发和送达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