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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 一社会信用代码 |
| 四川朝岳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M A68B9EB9R |
陈开发 | 旺林罚决〔2025〕46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经依法查明,2020年10月,当事人四川朝岳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在燕子乡绿化村实施旺苍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项目中,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开挖林地建设农民集中安置点。同时,项目施工致使农民集中安置点北面林地上的林木被毁坏。经勘验、检查,四川朝岳建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实施燕子乡绿化村增减挂钩项目区农民集中安置点建设占用林地1457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并毁坏被占用林地上林木177株。项目建设仅毁坏林木地块面积1271平方米,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地,地类为乔木林地,毁坏林木154株,计蓄积7.7立方米、出材量4.2立方米,树种为栎类,起源为天然。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 罚款;其他--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和限期补种树木、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 |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一年内补种毁坏林木株数154株3倍的树木462株,一年内对违法使用的1457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2.处毁坏林木价值(4.2m3×180.00元/m3=756.00元)5倍的罚款叁仟柒佰捌拾元整(¥3780.00)。 3.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1457平方米×10元/平方米=1457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1457平方米×10元/平方米=14570元)(合计29140.00元)2倍的罚款伍万捌仟贰佰捌拾元整(¥58280.00)。 以上罚款共计金额陆万贰仟零陆拾元整(¥62060.00)。 |
6.2060 | 2025/10/27 | 2099/12/31 | 2026/10/27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 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