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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物价局关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发布机构:县发展改革局 发布时间: 2025-11-19 09:40 字体: [ ]

旺价〔2015〕46号

旺苍县物价局

关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

县房管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号)精神,从2014年起,各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作好汶川地震灾后城镇安居住房和廉租住房价格管理的通知》(川价发〔2008〕23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1〕14号)精神,我县的公租房租金标准方案报经县人民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原则同意后,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于2015年6月15日召集相关部门对拟执行方案进行了再次修订完善。现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保障对象的划分

按照上级相关文件精神,我县公租房的保障对象具体分为:“三无”家庭、低保家庭、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单身无房职工、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县级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

二、租金标准

1、“三无”(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和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抚养人)家庭:免收租金。

2、低保家庭:按房屋面积1.20元/月·平方米,该标准随我县城镇低保标准的变动而相应调整。

3、符合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家庭:按房屋面积3.20元/月·平方米,在乡镇集镇符合条件的农村务工人员家庭按房屋面积2.10元/月·平方米执行。

4、中等及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单身职工、政府引进的特殊专业人才、县级及县级以上劳动模范和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住房困难家庭:在县城区租住公租房的租金标准均按房屋面积4.50元/月·平方米执行;在乡镇集镇租住公租房的均按房屋面积3.00元/月·平方米执行。

5、其他应当纳入保障范围的特殊对象家庭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三、上述租金标准自通知之日起执行。本通知印发前的预收性租金,按照上述租金标准据实结算,多退少补。

四、物业管理费标准

公租房小区物业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其具体标准为:电梯公寓不高于0.70元/月·平方米、普通小区不高于0.40元/月·平方米。

五、租金管理

公租房租金缴存县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实行专户存储,定期存入财政专户。


旺苍县物价局

2015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