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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物价局 旺苍县财政局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机构:县发展改革局 发布时间: 2025-11-19 09:48 字体: [ ]

旺价〔2017〕3号

县城乡建设住房局:

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5〕345号)文件规定,经县政府第八次常务会研究决定,现将我县县城区、污水处理厂已建成并运行的重点建制镇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

1、居民生活用水为0.85元/吨;

2、非居民生活用水为1.20元/吨。

3、特种用水1.36元/吨。

二、实行差别化污水处理费标准。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用户排放污水超过国家和省规定标准的,其污水处理费按上述对应类别标准加收100%。

三、执行时间。上述标准从2017年4月1日起执行。

四、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重点建制镇,待污水处理厂建成后按上述标准征收。

五、请你局严格执行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按规定的范围、标准收取污水处理费,不得随意减免污水处理费,做到应收尽收。污水处理收费处(含代征单位)应按明码标价制度的有关规定,在醒目位置公示污水处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文件依据,接受社会监督。同时,要做好污水处理收费政策宣传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协调解决执行中的问题,确保污水处理收费政策执行到位。


旺苍县物价局 旺苍县财政局

2017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