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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调整县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机构:县发展改革局 发布时间: 2025-11-19 09:56 字体: [ ]

旺发改〔2022〕182号

旺苍县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你司申请,经依法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提请十九届县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县城区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收费标准调整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

旺苍县城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二、收费对象

临时占用停车泊位的各型车辆

三、时段划分

临时占道停车,日间时段为8:00(含)至20:00;夜间时段为20:00(含)至次日8:00。

四、收费标准

1.收费标准。起停时间为2小时,2小时以内2元/次,2-6小时内每增加1小时加收1元,6小时后每增加2小时加收1元。夜间时段免收停放管理费。

2.计费规则。机动车临时占道停放按24小时为1个计费周期,停放20分钟后开始计时收费。停放时间不足起停时间的,按起停时间计算;停放时间超过起停时间的,按照续停时间计时加收。机动车临时占道停车按实际占用泊位数收取停放管理费。

3.长期停车收费标准。确因营业等需要长期占用规划停车泊位的,可以依据上述标准降低30%后按月或年度收费。

五、免费及优惠停车规定

(一)对下列车辆免收停放管理费。

1.执行公务或任务的军车、警车、综合执法车、消防车、抢险车、环卫清运车、医疗救护车、殡葬服务车、市政工程抢修车等车辆;

2.停放不足20分钟(含20分钟)的车辆;

3.按有关法规规定设置的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上供残疾人停放的车辆;

4.临时上下客的出租车辆;

5.法律、法规规定其它应免收停车费的车辆。

(二)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超过2小时的停车费减半征收。

六、执行时间

上述标准调整及相关规定自2022年10月1日起执行。原旺苍县物价局、旺苍县财政局《关于我县城区车辆临时占道停车收费的批复》(旺价〔2009〕103号)同时废止。

七、其他要求

1.你司要通过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方式加大对调整后收费标准的宣传。

2.你司要在道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醒目位置设置《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公示牌》,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3.你司应设置电子计时设施以及车辆通行、停放位置标志标线,配备专职管理人员,负责车辆有序行驶和停放,并建立健全收费管理、财务管理、安全防范、岗位责任等规章制度。


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2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