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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公网安备 51082102000002号旺价〔2016〕25号
旺苍县物价局
旺苍县畜牧食品局
关于调整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县内各生猪定点屠宰场:
你们“关于要求调整生猪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的请示”收悉。近几年来,企业因在生猪屠宰加工环节升级改造、污水污物整治处理和食品安全检验检测等方面投入较大,人员劳动工资不断上涨,导致生猪屠宰服务成本上升。为促进我县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健康发展,缓解成本上升给企业经营带来的压力,根据《四川省定价目录》(2015版)文件规定,经审核企业的屠宰成本以及相关财务状况,并参照邻近县区收费水平,现批复如下:
1、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调整为:县城区48元/头,乡镇55元/头,各生猪定点屠宰场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下浮。收取屠宰服务费后,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2、在屠宰场与畜主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对所宰生猪的副产品可作价抵扣代宰服务费。
3、生猪定点屠宰加工是一项涉及百姓菜篮子的民心工程,屠宰加工服务费标准调整后,请做好收费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自觉接受价格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4、本批复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原广元市物价局《关于规范生猪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价费〔2008〕64号)同时废止。
旺苍县物价局
2016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