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2013 主办单位: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5030996号-1
网站标识码:5108210014
川公网安备 51082102000002号
| 旺苍县林业局行政处罚信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旺苍兄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 91510821MAC86Y7J1N | 陈鸿 | 旺林罚决〔2025〕47号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案。 | 2025年10月,局森林资源管理股在使用林地管理检查中发现,旺苍大峡谷森公园内存在违法使用林地建设旅游附属设施现象,移交行政执法股要求查处。经查,2023年8月,旺苍兄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在旺苍大峡谷森林公园内违法使用林地建设生态厕所及观景平台等旅游附属设施。经现场勘验、检查,旺苍兄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违法使用林地总面积2291平方米,按森林类别分:一般商品林地126平方米,重点商品林地793平方米,国家二级公益林地1372平方米;按地类分:乔木林地2165平方米,林业辅助生产用地126平方米;毁坏乔木林地上活立木140株,其中人工起源50株,天然起源90株,优势树种青冈、槭树。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及《四川省林业和草原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的规定。 | 罚款;其他--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
责令于一年内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2291平方米林地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决定作出以下林业行政处罚: 处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恢复植被所需费用(商品林乔木林地:793平方米×10元/平方米=7930.00元;商品林林业辅助生产用地:126平方米×3元/平方米=378.00元;公益林乔木林地:1372平方米×20元/平方米=274400.00元;小计金额:35748.00元)和恢复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2291平方米×10元/平方米=22910.00元)(合计金额:58658.00元)二倍罚款,共计金额:壹拾壹万柒仟叁佰壹拾陆元整(¥:117316.00元)。 |
11.7316 | 2025/11/14 | 2099/12/31 | 2025/11/14 | 旺苍县林业局 |
115107220 08466390H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