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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公网安备 51082102000002号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税〔2016〕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省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接种单位接种非免疫规划疫苗,除收取疫苗费用外,还可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预防接种服务费。接种单位接种免疫规划疫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二、非免疫规划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包含预检、接种、耗材 (含注射器、酒精、医用棉签)、留观和接种信息服务等费用, 收费标准为20元/剂次。
三、预防接种服务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收入纳入政府预算管理,使用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非税收入类票据。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接种单位的管理,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应当在政府网站和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预防接种服务费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主体、 收费依据等,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 、本通知2025年12月1日起执行,执行期5年。原《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关于非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640号)同时废止。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