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pyRight©2013 主办单位: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技术支持:中国电信广元分公司
网站维护:广元市电子政务外网运营中心
蜀ICP备05030996号-1
网站标识码:5108210014
川公网安备 51082102000002号
|
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2025年12月行政处罚信息公示(一)
|
|||||||||||
| 序 号 |
行政相对人
名称
|
行政处罚
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
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
金额
(元)
|
处罚决定
日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 1 | 广元市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旺综执处
〔2025〕19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第一款、第二款: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 | 广元市吉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8日,在旺苍县普济幼儿园搬迁项目建设中未履行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义务完成中标项目,将中标项目中的消防安装工程(总价 794271.18 元)肢解后向智信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转让。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肆仟叄佰贰拾捌元柒角捌分 | 4328.78 |
2025
/12/1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
| 2 | 赵* |
旺综执处
〔2025〕25号
|
违反了《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第七款 禁止影响城镇环境卫生的下列行为: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及从事经营性活动。 | 赵*于2025年12月2日在四川省旺苍县东河镇凤凰路101号,占用公共场地堆放物料,从事装修活动,影响城市环境卫生。 | 《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第七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影响城镇环境卫生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清除;拒不改正或者清除的,代为清除,其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并处个人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单位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 罚款 | 罚款人民币伍拾元整 | 50 |
2025
/12/2
|
旺苍县综合
行政执法局
|
11510722MB1722152X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