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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登记
| 适用 |
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力人应当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森林。林木与所有权一并登记。 |
| 申请主体 |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 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
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 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个人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 申请材料 |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全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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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理时限 |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
转移登记
| 适用 |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一记。 1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但涉及不同农村集体之间互换、调整土地导致面积发生变化的除外。 |
| 申请主体 |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 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 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个人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 申请材料 |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全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
| 适用 |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一记。 1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但涉及不同农村集体之间互换、调整土地导致面积发生变化的除外。 |
| 办理时限 |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
变更登记
| 适用 |
未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力人应当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集体所有土地上的森林。林木与所有权一并登记。 |
| 申请主体 |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 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 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个人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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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请材料 |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全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
| 适用 |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全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
| 办理时限 |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
产权注销
| 适用 |
已经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因下列情形发生变更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登一记。 1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发生变化的; 2土地坐落、名称发生变化的; 3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但涉及不同农村集体之间互换、调整土地导致面积发生变化的除外。 |
| 申请主体 |
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1.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 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 2.土地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 申请,没有集体经济组织的,有村民小组代为申请;
3.土地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为申请。 个人提供:申请人、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
| 申请材料 |
申请集体土地所有权首次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3.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4.全籍调查表、宗地图以及宗地界址坐标等。 |
| 办理时限 |
本事项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不含公告期) |
办理流程
办理地点
受理机构: 旺苍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办理地点: 旺苍县兴旺西路114号
联系电话: 0839-4222380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 第三条 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 【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