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旺府办发 >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旺苍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5-07 来源:县财政局 点击量:3199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文字解读:《旺苍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试行)》

图解:《旺苍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试行)》

旺府办发〔2025〕4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旺苍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各部门,旺苍经开区管委会:

《旺苍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已经县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4月30日         


旺苍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1.总 则

1.1  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金融工作的重要论述,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摆在突出位置。积极推进我县金融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迅速有效处置我县金融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地防范和减少金融突发事件对经济社会造成的危害和损失,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建立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协调配合、运转有序,反应迅速、处置有效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维护全县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业持续健康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川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四川省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广元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广元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旺苍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试行)》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旺苍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本预案所称金融突发事件,是指金融机构(如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如融资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地方交易场所等)、金融市场(如股票市场、债券市场)、金融基础设施(如支付体系)或新兴金融业态(如互联网金融)突然发生的、严重影响或可能严重影响金融和经济社会稳定、需要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主要适用于下列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1)因国内或境外发生重大事件引发的全县性或区域性金融突发事件;

(2)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引发的金融突发事件;

(3)金融市场(包括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期货市场、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等)剧烈波动,或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退出市场引发的全县性或区域性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原因引发的严重影响全县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由金融突发事件引发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本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有关应急预案执行。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人民至上。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第一位,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中以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为首要出发点。

(2)统一指挥、密切配合。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事件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分级设定和启动应急预案,落实处置主体和处置责任,建立统一指挥、各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责任机制。

(3)加强监测、重在预防。建立健全持续、动态的监测预警和预防机制,提高预防、预警工作效率。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着力实现风险早预告、早控制、早处置。

(4)快速处置、控制风险。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要根据金融行业的特殊性,以及金融风险扩散、蔓延速度快等特点,依法、迅速、有效地处置,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和蔓延,避免对社会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5)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涉及秘密以上(含秘密)的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有关规定,不得泄密。

1.5  预案体系

各乡镇、各金融机构应分别制定本辖区、本机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县级组织指挥机构

在县委、县政府领导和县安委会的指导下,县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以下简称县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全县金融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县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指挥长由分管金融工作的副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政府办、县财政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县指挥部成员由县委宣传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网信办、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信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旺苍监管支局等单位负责同志组成。根据金融突发事件情况和工作需要,可适当调整成员单位参与事件处置工作。

县金融突发事件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主要承担县指挥部日常工作,县财政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2.2  县指挥部及其办公室职责

2.2.1  县指挥部职责

(1)依据本预案决定启动和终止响应程序。

(2)统一组织协调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并按规定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报告事件动态及处置情况。

(3)分析研究突发事件有关信息,制定或调整应急措施。

(4)明确乡镇和各成员单位在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职责分工,组织协调乡镇和有关部门、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

(5)应急处置结束后,提出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的建议;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6)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2.2.2  县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1)组织落实县指挥部决定,协调乡镇和各成员单位应急处置金融突发事件,组织研判会商,建立应急联动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2)收集、整理、上报有关信息资料,向有关部门、单位通报突发事件信息。

(3)督促、协调、指导乡镇及各成员单位落实应急处置措施、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

(4)协调有关部门做好金融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

(5)组织编制及修订旺苍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导各乡镇编制及修订与金融突发事件相关的专项应急预案。

(6)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工作。

(7)负责专家咨询组的联系工作。

(8)完成县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  县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1)县财政局。落实县指挥部工作部署,承担县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处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会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旺苍监管支局等部门开展金融突发事件的监测、协调、处置和善后等工作;对金融突发事件响应级别提出建议。负责对金融突发事件是否需要动用财政资金做出初步判断,如确需财政出资救助,根据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由财政部门报县政府批准后给予职责范围内的支持,并负责监督财政资金使用情况。

(2)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旺苍监管支局。及时启动本系统处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处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指导所监管的金融机构做好金融突发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参与分析、评估金融突发事件的风险情况;对金融突发事件响应级别提出建议。

(3)县委宣传部。指导县级有关部门、有关乡镇拟制宣传口径,开展舆论引导和应对工作;视情况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指导有关部门(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回应社会关切;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县委政法委。统筹协调由金融突发事件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处置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各部门(单位)开展金融领域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5)县委网信办。统筹做好网络舆情协调管控工作,指导有关乡镇、部门(单位)做好网络舆情监测、研判、处置等工作。

(6)县发展和改革局。协助分析金融突发事件对全县经济形势和宏观经济安全运行产生的影响,并对金融突发事件的处置提出政策建议。

(7)县公安局。负责对金融突发事件中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依法查处;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8)县司法局。对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提出工作建议。

(9)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开展市场主体的登记工作,协助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对企业注册资本(金)开展管理和监控;在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后配合和协助有关部门(单位)查处违法犯罪行为。

(10)县信访局。认真做好到访群众接待、来信办理、网信转送工作,及时推送了解掌握的涉稳信息;督促指导乡镇配合开展金融领域的矛盾排查化解工作。

(11)其他成员单位。落实县指挥部工作安排,结合本部门(单位)职能职责,参与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4  县指挥部专项工作组设置及职责

县指挥部可结合实际情况,成立综合协调、专业处置、宣传舆情、信访维稳、专家咨询等专项工作组,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工作,必要时将有关乡镇和部门(单位)纳入相关工作组,共同做好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由县财政局牵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旺苍监管支局、有关乡镇参加。负责协调金融突发事件处置相关事宜;向各工作组传达县指挥部工作安排,联系和督促各工作组落实;组织召开会议,协调有关工作组会商研究金融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性质、成因,提出处置方案,报县指挥部批准后实施。

(2)专业处置组。由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牵头,县级有关部门(单位)、有关乡镇参加。负责开展金融突发事件应急监测,分析、提供监测数据,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制定具体处置方案,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相关处置工作。

(3)宣传舆情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委网信办、县财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旺苍监管支局、有关乡镇参加。负责开展舆论引导和舆情处置,对重大舆情信息及时核实并报告县指挥部,及时发布权威信息;指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4)信访维稳组。由县委政法委牵头,县委网信办、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信访局、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旺苍监管支局、有关乡镇参加。负责开展舆情管控和群体性事件防控,做好现场控制、交通管制、公共秩序维护等工作,防止出现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5)专家咨询组。县指挥部办公室牵头,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旺苍监管支局、有关专业机构参加。负责组织专家为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3.事件等级

按照金融突发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情况,将其划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个等级。当金融突发事件等级指标有交叉、难以判定级别时,按较高一级突发事件处理;当金融突发事件级别随着时间推移或情况变化升高时,按升级后的级别处理。

3.1  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对全国或全国大部分地区产生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国际上出现的,已经影响或极有可能影响国内宏观金融稳定的金融突发事件;

(3)国内金融各行业已经或将要出现连锁反应、需要国家各有关行业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共同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4)其他需要按特别重大突发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3.2  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金融突发事件:

(1)对全国多个地区或多个金融行业产生影响,但未造成全国性影响的金融突发事件;

(2)本市不能单独应对,需要跨市(州)或跨监管部门协调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重大突发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3.3  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金融突发事件:

(1)在本市范围内发生,本县不能单独应对,需进行跨县(区)协调处置的金融突发事件;

(2)在本市范围内发生,市内多个金融行业或某一金融机构整体出现的,或多个金融机构局部出现,并可能进一步蔓延、扩大,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不能单独应对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较大突发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3.4  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般金融突发事件:

(1)本县内发生,本县能单独应对,不需要进行跨县(区)协调,其影响主要限于本县内的金融突发事件;

(2)县内某一金融机构局部出现,并可能在该机构内部或小范围跨系统扩大的金融突发事件;

(3)其他需要按一般突发事件对待的金融突发事件。

4.监测和预警

4.1  风险监测

(1)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对本行业(领域)金融风险进行监测,加强监管协调和信息沟通,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监测及报告制度。加强预警平台、行业部门、群众举报、金融机构资金监测等多方面信息的汇总梳理和分析研判,完善线索信息发现、收集、处理、反馈、移交等制度流程,形成工作闭环。加强对异常数据和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的分析研判,对可能造成重大、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信息,第一时间通报县指挥部办公室,重要信息及时报告县政府。

(2)各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本系统重大问题、敏感问题的定性和定量预警监测指标体系,加强跟踪、监测、分析,视情况向社会发布金融风险提示信息。重要信息及时向上级机构、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3)其他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业(领域)运行情况的监测分析,对可能引发金融风险的苗头性问题开展排查、预警和处置工作。要加强信息沟通,及时向金融机构、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县指挥部办公室通报本行业(领域)的重大风险情况,监测预防跨市场、跨行业、跨区域的金融风险。

(4)县指挥部办公室应做好各类通报信息的汇总、分析,会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加强对金融稳定形势和风险隐患的研判,重要情况及时报告县政府。

4.2  风险评估

各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行业(领域)各类金融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影响程度、应急处置难度等进行监测、评估,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金融突发事件的情况,形成专项分析报告,及时报送县政府,同时抄送县指挥部办公室。

4.3  预警应对

根据可能发生的金融突发事件特点,金融机构、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县指挥部依据本预案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预警应对措施:

(1)责成有关部门(单位)、专业机构、监测网点和负有信息报告职责的人员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金融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2)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有关专家,对金融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金融突发事件的可能性、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事件级别。

(3)准备应急所需设备、工具,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4)加强对重点部门(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转移、疏散或撤离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5)依法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金融突发事件危害的交易场所,控制或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交易场所的活动。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5.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建立健全金融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明确报告主体、程序及内容,强化首报、续报、终报责任。信息报告应贯穿于金融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应急处置、后期处置等应对活动的全过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漏报、迟报金融突发事件信息。

(1)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事发地乡镇政府会同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实际影响范围和程度,对事件及时研判,应及时?向县指挥部报告,有升级演变趋势的,县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同步向县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

(2)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根据突发事件实际影响范围和程度,对事件进行初步研判后,相关信息应于1.5小时内向县指挥部书面报告,县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同步向县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

(3)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应立即(30分钟内)向县指挥部口头报告;详细信息(包括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已采取措施等)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5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县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同步向县政府和市指挥部报告。

(4)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或特殊情况,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应立即(30分钟内)向省、市相关部门和县指挥部同步口头报告;详细信息最迟不得晚于事件发生后1.5小时内形成书面报告,县指挥部根据事态发展同步向县政府、市指挥部和省有关部门报告。

(5)对于暂时无法判明等级的金融突发事件,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迅速核实事件可能达到或演化的级别及影响范围,参照上述分级标准先行报告;同时持续跟踪事件进展,做好信息续报工作,直至事件定级或处置结束。

5.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应立即采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对因本单位的问题引发的或主体是本单位人员的群体性事件,应迅速派出负责人赶赴现场开展劝解、疏导等工作,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县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3  分级响应

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级别分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四个等级。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提出对响应级别的建议。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主体为国家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不同级别突发事件由不同级别组织机构负责协调、指导。根据金融突发事件的演化及处置工作的进展,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及时对响应级别提出调整建议。

5.3.1  Ⅳ级响应

发生一般金融突发事件,县指挥部立即组织分析研判,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启动Ⅳ级应急响应;研究制定金融突发事件处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事项。

5.3.2  Ⅲ级响应

发生较大金融突发事件,县指挥部立即组织分析研判,会同市级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请市指挥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组织落实市指挥部事件处置方案。

5.3.3  Ⅱ级响应

发生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县指挥部立即组织分析研判,会同市级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对金融突发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提请市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组织落实市指挥部事件处置方案。

5.3.4  Ⅰ级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金融突发事件,县指挥部立即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先期处置,待国家及省、市有关处置要求明确后,组织本县有关部门(单位)按要求开展处置工作。

5.4  处置措施

(1)发生金融突发事件,县级有关部门(单位)、乡镇应及时派员赴现场核查,事件确认后,立即根据本预案启动应急响应。

(2)各乡镇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本预案要求开展各项处置工作,及时阻控风险源,防止风险进一步扩散,根据风险发展阶段和各自职责提出处置建议,并将处置情况和事态发展动向及时报告县指挥部。

(3)当金融机构出现突发性金融事件,导致支付困难时,可以采取包括清收债权、组织存款、系统内调度资金、同业拆借、资产变现等多渠道调剂资金自救,向人民银行申请批准使用常备借贷便利,动用法定存款准备金,批准使用流动再贷款、紧急再贷款,申请财政性救助等措施。事发金融机构能进行自救或同业援助的,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应督促事发金融机构积极采取各种自救措施、配合做好同业援助工作。

(4)对易引发社会恐慌的金融突发事件,及时采取必要的稳控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

(5)当金融突发事件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时,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事件发展情况,适时报请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启动本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相应处置程序,并在县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下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6)在处置金融突发事件过程中,对发现涉嫌犯罪的案件,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严防犯罪嫌疑人潜逃,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予积极配合。

(7)各乡镇及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金融突发事件有关涉密信息,不得擅自公开和泄漏。

5.5  信息发布和新闻宣传

县委宣传部和县指挥部办公室会同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县委网信办等做好信息发布、新闻宣传和解释工作,加强舆论引导。

5.6  应急结束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已基本完成,次生、衍生和事件危害基本得到控制,由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建议,待启动应急处置程序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评估确认后,宣布响应结束。

5.7  后期处置

5.7.1  善后工作

善后工作主要包括:帮助金融机构恢复正常营业秩序;调查事件原因,评估事件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视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在媒体公开处置结果,回应社会关切。

5.7.2  总结评估

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参与处置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及时总结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并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

县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对事件的发生、应急处置、处置结果及损失进行全面评估与总结,并报告县政府。

县指挥部办公室、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应针对处置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及法律法规相关调整情况,修改完善监管措施、风险监测及预警指标体系、风险提示、防范手段及应急预案。

6.应急保障

6.1  通信、文电、技术、人力资源保障

县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协调有关单位为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以及办事机构日常运作提供保障,包括通信畅通、文电传递、计算机设备正常运转、核心数据异地备份、网络保证和专家队伍支撑等。

6.2  经费保障

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过程中应做好相应资金准备,金融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信访维稳、监测与预警、预案演练、宣传培训等工作经费列入部门预算,纳入财政保障。

6.3  培训宣教

县指挥部办公室、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定期组织金融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培训,加强对金融机构和公众的宣传教育,增强金融从业人员金融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增强公众金融意识、风险意识和监督意识。

6.4  应急演练

县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金融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系统、本领域、本部门的金融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县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或单项应急演练,提高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单位)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

7.附则

7.1 各乡镇和县域各金融机构应根据本预案制定和完善本单位应急预案,做好预案修订和演练等各项工作。

7.2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旺苍县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旺府办函〔2014〕64号)同时废止。